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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泽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375****51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11民终678号
    案号 (2018)粤0811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8-1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定作货款930403元及利息(以93040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湛江开关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4元,按减半收取6552元,由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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