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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泽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8375****51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2民初12781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2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至2017年11月27日,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货款390389.3元; 二、对于上述款项,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同意分五期向原告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支付390389.3元以了结本案,原告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请,具体支付时间如下:第一期于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8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80000元,第五期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70389.3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虎门支行,账号:2******); 三、本案受理费4267元、保全费292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至原告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四、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不得就本案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如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提前到期,原告东莞市诠盛塑料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390389.3元及受理费4267元、保全费2923元(应扣除已付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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