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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 江 )应急罚〔2019〕1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你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但你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裁量基准第八项对该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之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中1-2项情况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即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和《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裁量基准。经合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浙江华贸鞋城发展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机关 江干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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