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0****8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民初60号 |
案号 | (2021)沪02执16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项目工程总承包协议》、2012年5月25日签订的《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和《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签订的《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工程补充合同》和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上海佳程广场-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补充合同》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二、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人民币343,336,779.18元;三、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款之利息,以人民币343,336,779.18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人民币146,718,589.93元;五、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之利息,以人民币146,718,589.93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六、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520,755.11元;七、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7,462,254.44元;八、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人民币19,145,700元;九、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闸北区338街坊北上海物流3-1地块商业和办公用房项目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费之利息人民币4,538,100元,以及以人民币19,145,7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之利息;十、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人民币14,514,700元;十一、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建闸北区338街坊61丘厂房(研发等用房)工程施工合同》停窝工损失费之利息人民币2,837,800元,以及以人民币14,514,7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之利息;十二、北京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三、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及3-1项目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十四、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及61丘项目款项人民币1,010,000元;十五、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就3-1项目其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以人民币343,336,779.18元为限优先受偿;十六、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就61丘项目其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以人民币146,718,589.93元为限优先受偿;十七、驳回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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