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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字〔2021〕第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内容 苏州永鸿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8月31日,在友新路西,解放东路南,南环西路北中,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3.现场照片2张和现场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8号楼造价信息截图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壹仟贰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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