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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23****2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549号
    案号 (2019)津0116执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行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5.22%的1.5倍计算,罚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收,复利以合同约定的按季结息的结息方式计收);二、如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39号西区401A、401B、401C、402A、402B、403A、403B、403C号房产以及滨海新区塘沽物流西路33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70元,由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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