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38807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8550号 |
案号 | (2018)京0108执153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日期 | 2019-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款31636221.4元及违约金(以31636221.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163622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与日万分之一之间的差额为标准计算,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33333元。 二、驳回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48元(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102324元)、保全费5000元(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66200元(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31100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已预交35100元),其中由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31100元,已交纳,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5100元,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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