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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缝纫机厂
    法定代表人 黄正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7601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武民商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1)东开民执字第00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01-06
    发布日期 2015-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东开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东开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三、武汉缝纫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2009年3月前所欠电费129207.17元,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2008年10月的电费14868.06元为基数,从2008年11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8年11月的电费17548.15元为基数,从2008年12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8年12月的电费19574.95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1月的电费27202.47元为基数,从2009年2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2月的电费27202.47元为基数,从2009年3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3月的电费22811.07元为基数,从2009年4月1日起算,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四、武汉缝纫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的2009年4月至8月的电费124810.91元,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的2009年4月的电费23216.43元为基数,从2009年5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5月的电费19439.83元为基数,从2009年6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6月的电费20723.47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1月的电费27202.47元为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7月的电费30715.59元为基数,从2009年8月1日起算;以欠付的2009年8月的电费30715.59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1日起算,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五、武汉电站工程配套公司对武汉缝纫机厂的上述民事责任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供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东湖开发区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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