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7-1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1-0409:10:00,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七都街道老涂北鹿岛万象天地工地外近堤坝处,未经批准建设有4幢单层式砖混结构简易房、2幢单层式板房、2幢双层板房、8幢二层集装箱式简易房、4个棚等,现场无法出示相关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贰仟柒佰肆拾玖元壹角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七都中队2020-07-3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七都中队2020-07-3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3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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