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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7-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轮带泥运行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9-0311:00:00,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七都街道纬二路(华润鹿岛万象天地工地一标段前),行驶车辆产生车轮带泥运行行为,污染痕迹源自该工地(一标段)内,污染带长300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七都中队2019-11-07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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