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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82号当事人: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3510(1/1)法定代表人:张建栋联系电话:13586895657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号-62019年8月1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发现工地施工单位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导致工地西面的白云山南路被建筑垃圾渣土污染。污染的道路:长为100米,宽为0.5米,面积共计50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并清理污染的道路。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组织员工清理污染的道路,并联系运输公司清运工地里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当事人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导致工地西面的白云山南路被建筑垃圾渣土污染被执法人员查处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二.委托代理人孙国彬调查询问笔录1份,说明当事人施工的工地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详细情况。三.委托代理人孙国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已核实其主体资格和经营情况。四.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06187,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导致工地西面的白云山南路被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的行为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五.宁波万科台州大板桥项目B-2及D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台州万科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地块项目(B地块B-2及D标段)工地的施工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