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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4****24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3416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2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合材树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79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和公告申请费560元(天津合材树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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