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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吉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0002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朝民(商)初字第39615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2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1
    发布日期 2016-0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王吉群、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二、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的贷款本金三十九万二千七百七十八元六角六分、利息一万零一百一十三元八角九分、罚息九千二百三十九元八角一分,并自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七点四八五的标准支付前述款项的利息;三、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违约金十四万七千八百四十元;四、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五千元;五、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津MC3655的奔驰牌轿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王吉群、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三、四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王吉群、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王吉群、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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