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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7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11民初2627号
    案号 (2021)湘0211执1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73万余元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新本金956,237元及截止至2020年12月4日的利息10,887.42元(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新本金956,2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2元,减半收取66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81元,由被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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