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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74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1475号
    案号 (2021)粤03执1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7600646】。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 3,109,272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人 民币 2,453,627.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 以人民币2,453,627.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 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以人民币655,644.90元为基数,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年10月11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人民币2,346.62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867元,全部由第一被申请 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 支付人民币61,867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 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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