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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66****178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辖终7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21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378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8月12日;罚息从2016年8月13日起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罚息不得计算复利)。 二、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编号中府国用(2005)第030195号的土地所得价款中在(2017)粤0104民初9738、9739号两案的担保债权以不超过最高限额75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胡继洪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编号中府国用(2006)第030986号的土地所得价款中在(2017)粤0104民初9738、9739号两案的担保债权以不超过最高限额77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四、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780099554.49元,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0920万元在(2017)粤0104民初9737、9738、9739号三案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就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对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98300811.87元在本案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胡继洪、张群娇均在最高限额185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1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5381元,被告广东南华石油有限公司、广东南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铜业有限公司、胡继洪、张群娇负担537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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