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68****17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6民初02533号 |
案号 | (2018)沪0116执23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日期 | 2018-1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截至2018年2月20日的借款本金22,499,980.57元及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975%计算,具体金额以还款对账单为准),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18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24万元,于2018年7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259,980.57元,并分别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相应的借款利息(以各期付款当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欠息期间及年利率4.7975%计算);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77,377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曹卫东、金丽萍共同负担,四被告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三、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3月9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保证金32万元,若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该保证金依次抵充上述第一、二项尚未清偿的借款利息、本金及案件受理费,若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足额履行了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该保证金应予退还; 四、被告曹卫东、金丽萍对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2,7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果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或者被告曹卫东、金丽萍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载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年利率6.7165%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且原告可与被告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黄201403001757”抵押登记证载明的房地产(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1号201、202室)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2,7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还款义务部分,归被告上海亿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久久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