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五罚〔202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合浦县石湾镇新安村委十八队七里高速桥头旁的废料处理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废料处理点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2020年4月27日建成揭牌并调试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你公司废料处理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北综执改〔2020〕0002323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2.2020年5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2020年5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9张);4.2020年5月2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6.合浦县浦源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废料处理点的现场负责人黄光旭身份复印件;7.负责主持合浦县浦源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面工作的范剑东身份复印件;8.《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9.《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10.《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1.《关于范剑东同志暂时主持浦源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全面工作的通知》(合组通〔2019〕77号)复印件;12.《关于成立废料处理点及相关人事任职的通知》(合浦源字〔2020〕18号)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综执专五告〔2020〕10号)后,你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设备调试,未造成环境污染,积极寻找工业用地计划搬迁。你公司位于合浦县石湾镇新安村委十八队七里高速桥头旁的废料处理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综合考虑你公司在接受行政执法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没有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等情况,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金额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故不采纳合浦县浦源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处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贰拾捌元整(¥18528.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8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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