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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68****6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民初7511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永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惠借款510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支付借期内利息至2017年9月16日止,自2017年9月17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童永阔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6000元;三、被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童永阔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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