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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欣御康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459****84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24民初1636号
    案号 (2018)川0124执20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陶素仙(原郫县东风老年休闲庄经营者)与被告四川欣御康堂药业有限公司(原四川鑫奥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四川欣御康堂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陶素仙支付至2018年1月13日止的租金914645元。 三、被告周厚慧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厚慧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四川欣御康堂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13446元,由被告四川欣御康堂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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