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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05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杭州西湖口腔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鉴于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撤下违法广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实际,建议按广告费用的1.5倍(1.5×3.75万元)对当事人杭州西湖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罚款56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5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占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