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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55****42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191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1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9-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137号原易买得超市内四层及建筑物外河北大街一侧停车场全部腾空交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腾,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腾房去处,所需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9903484.8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照日租金0.96元每天每平方米计算。 五、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停车场地使用费220000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停车场地使用费,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 七、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述租金及停车场使用费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东方之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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