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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喜游城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虞香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1639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77号
    案号 (2016)苏0505执16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喜游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53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喜游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苏州喜游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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