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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汾)行罚决字[2021]023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至11月8日期间,流动人口胡某(系杭州淳安利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在位于淳安县汾口镇武强路31号的浙江诚鑫织造有限公司单位宿舍内,房屋出租人浙江诚鑫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时将该人的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诚鑫织造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诚鑫织造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到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者支付宝扫描二维码;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8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局汾口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