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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达布西拉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21989****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422民初3689号
    案号 (2019)内0422执8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达布西拉图、钱巴图(户籍名巴吐)、敖敦夫(户籍名敖道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那顺乌日图房款8800元,利息12672元(此利息自2010年10月8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息合计21472元。其余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达布西拉图、钱巴图(户籍名巴吐)、敖敦夫(户籍名敖道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那顺乌日图房款10000元,利息13350元(此利息自2011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息合计23350元。其余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执行完毕止。 三、被告达布西拉图、钱巴图(户籍名巴吐)、敖敦夫(户籍名敖道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那顺乌日图房款10000元,利息11550元(此利息自2012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息合计21550元。其余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执行完毕止。 四、被告达布西拉图、钱巴图(户籍名巴吐)、敖敦夫(户籍名敖道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那顺乌日图房款10000元,利息9750元(此利息自2013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息合计19750元。其余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执行完毕止。 五、被告达布西拉图、钱巴图(户籍名巴吐)、敖敦夫(户籍名敖道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那顺乌日图房款10000元,利息7950元(此利息自2014年5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0月1日止),本息合计17950元。其余利息自2018年10月2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5%计算直至执行完毕止。 六、驳回原告那顺乌日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达布西拉图、钱巴图、敖敦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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