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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28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302民初35号
    案号 (2020)甘0302执恢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昌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为其垫付款1614869.98元(其中货款1187157.40元、利息330940.36元、诉讼费15984.40元、执行费18340.82元、迟延履行金62447元)及经济损失205981.85元。以上总计1820851.8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35%即对637298.14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45%即对819383.32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8元,由被告天都公司、金化公司、金昌建投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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