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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丰县潘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754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506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506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27
    发布日期 2015-1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被告江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6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以6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4年1月25日至付清款项为止以6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6%计算)。被告南丰县潘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南丰县潘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在南丰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收入在上述第一项所列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南丰县潘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21元,由被告江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南丰县潘渡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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