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9168****000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京商初字第00499号 |
| 案号 | (2020)苏1102执恢2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本息2057066.88元。二、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7月23日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王家德、王大传、黄宝新、马必勇、钭丽平对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杨映雪在与被告王家德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王家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王家德、杨映雪、王大传、黄宝新、马必勇、钭丽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262元,由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王家德、杨映雪、王大传、黄宝新、马必勇、钭丽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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