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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钭丽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643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镇经商初字第00077号
    案号 (2016)苏1191执4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必勇、钭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透支本息共计345351.79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马必勇、钭丽平逾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有权以被告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镇江新区大港兴港西路41号1-2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38315215号)及5-7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383152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14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必勇、钭丽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0元,由被告马必勇、钭丽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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