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钭丽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64300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京商初字第499号 |
| 案号 | (2015)京执字第0023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2-10 |
| 发布日期 | 2015-12-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470838.97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70838.9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17元。 三、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债务,则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王家德、杨映雪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新区凯悦山庄紫荆园50幢第1-3层02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镇房权证港字第3241944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在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本判决第三条后,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偿还的剩余债务由被告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王家德、杨映雪、王大传、黄宝新、马必勇、钭丽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50元由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金茂纸业有限公司、镇江星雅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镇江佳顺服饰有限公司、王家德、杨映雪、王大传、黄宝新、马必勇、钭丽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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