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6****87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1689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7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20年12月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534534.06元,合计3534534.06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4万元。三、被告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微、林新生、林征宇、胡彦岚、骆钟、强星怡对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38元,由被告江苏新援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苏昊泰气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微、林新生、林征宇、胡彦岚、骆钟、强星怡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10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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