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嘉盐公路罚[2019]字第0003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方元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9月25日19时40分,浙江方元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李志杰驾驶车牌号为浙FC7363/浙FC573挂的4轴(前2轴后2轴/单驱动轴)铰接列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运切片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途经S101省道83K+800M,浙江省海盐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01省道海盐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490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4轴(前2轴后2轴/单驱动轴)铰接列车车货总重不能超过36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9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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