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地税稽罚〔2017〕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方元物流有限公司少缴印花税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1、该单位2015年3月与海宁市港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码头租赁合同一份,合同金额2061382元,其中设备租赁费959186元,场地租赁费11021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第一款:财产租赁合同为应纳税凭证,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的规定,该单位上述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场地租赁部分不属条例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该单位上述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设备租赁金额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而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造成2015年3月少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959.20元。2、该单位2015年11月第0400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职能部门-其他科目列支购买皮包费用3038.50元。经检查核实,该单位上述所购皮包已作为礼品赠送给业务单位相关个人,列支的费用实际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赠送业务单位个人的礼品应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该单位未按规定扣缴,造成2015年11月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607.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的规定,检查调整增加该单位2015年度所得额1215.40元。该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842820.29元,检查调整增加所得额1215.40元,检查补缴印花税调整减少所得额959.2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843076.49元,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460769.12元,已缴1460705.07元,少缴64.05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决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32.0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属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决定对该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479.6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上少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决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税款0.5倍的罚款,计金额303.8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7 |
决定机关 | 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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