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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利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丽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74****521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740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4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利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店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7.7万元及截止2014年10月15日的利息19290.67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27.7万元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太原飞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店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利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原飞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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