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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平湖市人基标准件有限公司,在嘉兴平湖市当湖街道乍王公路虹霓段180号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于2020年11月18日经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处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徐红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