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0〕88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3 |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徐红喜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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