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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肇交罚[2021]005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1年02月25日15时40分在肇庆市永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场涉嫌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粤H3788学小型轿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肇庆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所移交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一般违法情节,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接到肇庆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所移交的粤H3788学案件资料,发现于2021年02月25日15时40分,德庆县粤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粤H3788学小型轿车在肇庆市永利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场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调查核实,德庆县粤兴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使用未取得教练车牌证的粤H3788学小型轿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肇庆市机动车辆技术管理所移交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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