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余市监罚处〔2020〕13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在案发后及时对涉案特种设备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2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庞福连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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