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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2DQB-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3民初31387号
    案号 (2019)京0113执8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隆晟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厂家贴息款165 433.2元,退还定金3600元,退还购车款150 350元,退还保证金20 000元; 二、被告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隆晟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339 383.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被告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富电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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