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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建投(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P48KW-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民终8467号
    案号 (2017)辽0106执3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日期 2019-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二、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市新丰达物资经销处货款563,211.78元;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市新丰达物资经销处2015年8月前产生的欠款利息318,591元; 四、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市新丰达物资经销处2015年9月起算的欠款利息(以本金563,21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五、刘松岩对上述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沈阳市新丰达物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64元,减半收取6282元,由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4元,由上诉人沈阳优势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沈阳市新丰达物资经销处承担2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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