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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4日10时3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江干区三新路钱塘江博物馆项目工地内进行高压旋喷水泥浆作业施工,现场一处工地围挡与三新路路面之间存在缝隙,导致工地内高压旋喷机作业产生的水泥浆沿缝隙流溢至三新路人行道上,污染人行道面积为4平方米。之前于2021年1月11日18时25分当事人在该项目工地发生过施工现场污水流溢污染路面的现象,当事人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属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