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0075****0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4483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5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鑫世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916874.93元,并支付利息571898.28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自2015年1月14日始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以借款本金1498750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自2016年12月28日始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以借款本金14916874.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自2017年11月30日始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以及复利(以利息571898.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5%自2015年1月14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冷雪刚、李立伟、吴珏对被告四川鑫世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7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鑫世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鑫世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104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四川鑫世通贸易有限公司、西昌钒钛制品有限公司、冷雪刚、李立伟、吴珏负担121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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