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红环罚字【2021】第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改正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单位)下发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红环责改字[2021]2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I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以上五项共计罚款:¥4610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3 |
决定机关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