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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罚字【2020】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