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080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04民初3230号 |
案号 | (2018)苏0804执19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日期 | 2018-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文亮、康素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借款本金193541.85元及利息40836.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4625%上浮50%计算(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二、被告江苏华远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毛文亮、康素勤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准予对被告毛文亮、康素勤共同所有的淮安市清河区清河嘉园17幢204室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毛文亮、康素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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