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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678****38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523执2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7
    发布日期 2019-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363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23637.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7%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36元,由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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