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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678****38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2719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7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1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按以下方式向原告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剩余货款5,18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   1、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合计240万元(被告的付款以先冲抵违约金再冲抵货款的方式结算);   2、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150万元;   3、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1,682,500元。   二、如果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任一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主张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剩余货款5,18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并另行向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自未按本协议履行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违约金,原告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5,43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38.75元,由原告上海大川原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在本案项下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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