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运罚决字[2019]第3309004119100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11日,综合监管平台显示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班车浙L15295《道理运输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07日,经查询车辆GPS轨迹,11月8日--10日,浙L15295大巴车每日往返于舟山普陀至宁波镇海。11月11日,对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人屠珊红制作询问笔录得知,浙L15295大巴车为舟山至镇海客运班车,因公司管理疏忽导致车辆道路运输证过期后仍然从事客运经营,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1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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