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工商处字[2017]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华一森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高头岗工业区自编11号101号法定代表人:燕春光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0月20日,本局接到广州锐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高头岗工业区自编11号10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疯狂娃娃”及“CRAZYTOY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游戏机机箱,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木材制品加工业。当事人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陆续购买木制品原材料用于生产带有“疯狂娃娃3”及“CRAZYTOY2”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在此期间,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5日以420元/台的价格向不具名的顾客销售上述带有“疯狂娃娃3”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4台及带有“CRAZYTOY2”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1台,销售金额共计2100元。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剩余带有“疯狂娃娃3”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16台及带有“CRAZYTOY2”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44台,未及售出即被本局依法扣押。 “疯狂娃娃”的商标注册人是四川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6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6264217号,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该注册商标由注册人授权许可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5月23日至2026年4月19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销售游戏机机箱带有的“疯狂娃娃3”商标标识,与四川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疯狂娃娃”注册商标主体结构相同,均由“疯狂娃娃”汉字组成,且文字排列顺序相同。两者对比,当事人商标标识组成部分增加了数字“3”,字体与他人“疯狂娃娃”注册商标稍有差异,从整体上看,两者构成近似。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疯狂娃娃3”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为“疯狂娃娃”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类商品。根据现场笔录、物品及其现场实物照片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带有“疯狂娃娃3”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CRAZYTOY2”的商标注册人是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7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第18701723号,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经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带有“CRAZYTOY2”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属于假冒“CRAZYTOY2”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根据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物品及其照片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带有“CRAZYTOY2”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实物照片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及销售带有“CRAZYTOY2”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生产及销售带有“疯狂娃娃3”商标标识的游戏机机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涉及违法经营额为27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燕春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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