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559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通中民初字第0044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19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返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款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8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5449元,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3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84500元、评估费80000元,共计36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250元,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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