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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59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通中民初字第0044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1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9-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返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款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18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5449元,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3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84500元、评估费80000元,共计36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2250元,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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